1. 醫策會接受衛生署委託, 要求全國畢業後醫師接受一般醫學訓練,屬於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三項 規
定之行政機關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2. 行政行為須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3. 目前有受害之醫師,因先前三個月之一般醫學訓練不獲承認,詢問醫策會,竟要求必須重新接受半
年期一般醫學訓練之醫師 (醫策會未選擇侵害人民最小方式,例如辦理能力評量、或者另外補足三個
月之方式)
4. 曾於民國98年依醫策會之要求,而重新接受半年期一般醫學訓練之醫師,可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5. 待判決確定,可向醫策會要求國家賠償,因其錯誤之行政行為,耽誤各位醫師之六個月生命期、減
少接受專科訓練之時間、或者遭到薪資扣減之損失。
醫策會未選擇侵害人民最小之行政方式
版主: 版主005
-
- 訪客
Re: 醫策會未選擇侵害人民最小之行政方式
趙鎮民先生100年03月25日致衛生署,並於100年04月13日所得之回覆:
主旨:醫策會公告「免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PGY)情況」
內容:已取得專科醫師證書多年後,欲接受另一專科醫師訓練時,得免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PGY)。
※法源:衛生署於100年4月11日衛署醫字第1000261420號函釋。
========================================================
此為本人99年07月25日,延宕至99年08月24日所得之回覆:
敬啟者您好:
有關您於 7月25日 來信詢問「一般醫學訓練之合法性」,
回復如下:
1.依衛署醫字第0960201723號函(如附件),有關已於92至94學年度完成3個月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
復於95學年度以後接受其他專科第1年訓練者,於98學年度後需重新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課程訓練。
2.另所詢有關法規條文之疑義,請逕向行政院衛生署詢問,本會亦將所詢相關疑問轉請行政院衛生署卓參。
敬祝 鈞安
醫策會 一般醫學組敬上
----------------------------------------------------------------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Taiwan Joint Commission on Hospital Accreditation
一般醫學組 李佳燕
TEL:(02)2963-4055*223
FAX:(02)2963-4033
EMAIL:cylee@tjcha.org.tw
地址: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1號5樓
此時本人已重新完成第二次PGY訓練,見到衛生署於100年4月11日衛署醫字第1000261420號函釋,激起心中之忿怒。
主旨:醫策會公告「免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PGY)情況」
內容:已取得專科醫師證書多年後,欲接受另一專科醫師訓練時,得免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PGY)。
※法源:衛生署於100年4月11日衛署醫字第1000261420號函釋。
========================================================
此為本人99年07月25日,延宕至99年08月24日所得之回覆:
敬啟者您好:
有關您於 7月25日 來信詢問「一般醫學訓練之合法性」,
回復如下:
1.依衛署醫字第0960201723號函(如附件),有關已於92至94學年度完成3個月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
復於95學年度以後接受其他專科第1年訓練者,於98學年度後需重新接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課程訓練。
2.另所詢有關法規條文之疑義,請逕向行政院衛生署詢問,本會亦將所詢相關疑問轉請行政院衛生署卓參。
敬祝 鈞安
醫策會 一般醫學組敬上
----------------------------------------------------------------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Taiwan Joint Commission on Hospital Accreditation
一般醫學組 李佳燕
TEL:(02)2963-4055*223
FAX:(02)2963-4033
EMAIL:cylee@tjcha.org.tw
地址:板橋市三民路二段31號5樓
此時本人已重新完成第二次PGY訓練,見到衛生署於100年4月11日衛署醫字第1000261420號函釋,激起心中之忿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