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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對波蘭台籍生做出「暫准報名」決議已違反醫師法第2 條規定。依法律優位原則,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故考選部的決議無效

發表於 : 週五 7月 02, 2010 10:36 pm
aideLee
(一)波蘭非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之歐洲聯盟(下稱歐盟)會員國,其理由已敘述於前面文章中,故應依醫師法第4 條之1 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國考。

(二) 波蘭醫學系畢業生均是先通過該國醫師考試再實習,其理由有二:

(1) 依據監察院糾正文中提到:以波蘭醫學系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之考生代表於考選部醫師牙醫師審議委員會第7 次會議之陳述意見:波蘭醫學系畢業生需通過醫師考試,始得於當地執業,國際班學生亦同,然通過考試後始需實習18 個月,而非先實習、再考試。

(2) 考選部7月9日召開第7次審議委員會,認定波蘭醫學生在波蘭醫學院所擔任工作是「見習」並非「實習」,因此98年取得波蘭大學醫學學歷等35名台籍生不准報考,而在7月15日考選部召開第8次審議委員會,態度大逆轉,做出「暫准報名,緩發及格證書」最新決議,採共識決,准許35名未經實習波蘭台生參加今年度醫師國考,通過後再補實習證明即可,應考人報名時都必須簽署「暫准報名,緩發及格證書」行政契約。顯見考選部亦認定波蘭大學醫學學歷的台籍生並無實習期滿的要件。

(三)依據上述二點理由得知:
(1) 波蘭大學醫學學歷的台籍生並無俱備實習期滿的要件,故非醫師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醫師考試資格。
(醫師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2) 考選部於98年7月15日召開第8次審議委員會,對波蘭大學醫學學歷的台籍生做出「暫准報名,緩發及格證書」最新決議,已違反醫師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據法律優越原則(或稱法律優位原則),係指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牴觸者無效。故考選部98年7月15日第8次審議委員會的決議無效,亦即:考選部應撤銷波蘭台生之應考資格。

法律依據:
基於憲法所定「主權在民」的民主原則,行政權的行使應基於國民意思,為國民謀求利益,故代表人民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自應優越於行政機關所頒布的行政命令。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Re: 考選部對波蘭台籍生做出「暫准報名」決議已違反醫師法第2 條規定。依法律優位原則,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故考選部的

發表於 : 週六 7月 03, 2010 9:58 am
docs
aideLee 寫: ...
...
法律依據:
基於憲法所定「主權在民」的民主原則,行政權的行使應基於國民意思,為國民謀求利益,故代表人民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自應優越於行政機關所頒布的行政命令。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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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大家都知道, 波波 有問題.
但要找法令說其有問題, 又得花時間.
感謝大大花時間找出相關資料佐證.

Re: 考選部對波蘭台籍生做出「暫准報名」決議已違反醫師法第2 條規定。依法律優位原則,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故考選部的

發表於 : 週六 7月 03, 2010 3:16 pm
brian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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