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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2, 2010 3:30 pm
aideLee
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擴張解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的歐盟的國家包括波蘭,明顯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即:
(1)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意旨認為: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2)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3)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可知,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詳細內容如下:

一、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指立法院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其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

授權明確性原則源自德國基本法第80 條的規定,由學者(許宗力教授)引入國內,我國大法官受到學界影響,在大法官釋字第313 號的解釋文中,正式引進授權明確性原則,而後廣泛使用。我國於行政程序法第5 條與第150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依行政程序法與釋字相關規定:
(1) 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衛生署於九十一(2002)年七月十七日修正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當時歐盟只有15國,波蘭等國係2004年才加入歐盟,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可知,波蘭等國不包括在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盟。

(2) 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可知,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2-1-1)衛生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當時歐盟只有15國(不包括波蘭),為什麼這15國會以歐盟概括稱之,因為這15國的生活水準高於台灣,也超出波蘭甚多。衡量一個國家的人民生活水準的高低,全球均以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來比較,人均GDP愈高,表示該國人民生活水準愈高,基本上也表示醫療水準及醫生的素質愈好。國際貨幣基金會的資料得知:1995年歐盟15國人均GDP高出我國甚多,而2004年加入歐盟的波蘭低於我國甚多,更遑論與1995年歐盟15國相比。(見下表)

2009年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與世界排名:
1995年歐盟15國在2009年人均GDP(國內生產總值)平均是41310(美元),排名5-32
中華民國:16274,排名36
波蘭(2004加入歐盟):10858,排名49
資料來源:國際貨幣基金會

(2-1-2)前衛生署葉署長在答覆立委質詢亦說「原來醫師法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有9個地區,就是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與香港等均不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學歷甄試,其他地區的要。其實,臺灣的醫學教育水準遠高過這幾個國家,所以這個條文是過去的看法,認為9個地區的醫學教育水準與臺灣相當或遠高於臺灣,不需要經過教育部的學歷甄試。」
因此2004年加入歐盟的波蘭及其他國家的醫學教育水準均遠低於歐洲及台灣,當然應不在醫師法第四條之一所稱之歐盟。

◎結論: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擴張解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的歐盟的內容包括波蘭,已逾越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2 項規定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3) 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意旨認為: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23 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

◎結論:衛生署及考選部的擴張解釋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的歐盟的內容包括波蘭,已逾越大法官釋字第313、602、604 號等相關解釋文,自始無效,應立即撤銷波蘭台生的應考資格。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2, 2010 3:36 pm
image
(GOODJOB) (GOODJOB)

然後呢?捐款帳戶?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2, 2010 6:47 pm
chichang
頂一下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2, 2010 7:35 pm
phjm

要頂
必須頂
不得不頂
用盡全力頂
再加上千斤頂
總之把它頂到頂
接著使出蓮花聚頂
就算頂到史前也要頂
老子看了會用道德經頂
孔子親自拜你為師天天頂
秦始皇站在阿房宮上使勁頂
漢高祖揮師殺向東羅馬為你頂
呂布拋棄了貂禪而選擇了幫你頂
張三豐見了後用太極拳九式全力頂
左冷禪召開武林盟主大會商討如何頂
西門吹雪從此學會了最強一招劍神一頂
龍劍飛的如來神掌最後一式改為萬佛朝頂
陸小鳳從此再也不管閒事了而專門來為你頂
四大名捕四面出擊看天下還有沒有人不為你頂
頂到閻羅王說我製造噪音我刁根煙看看他繼續頂
頂到火山噴發太平洋海嘯我還要繼續往死裏頂
頂到發生地震山崩地裂地下水氾濫我還要頂
頂到地下水噴發造成洪災損失慘重我也頂
要是你覺得敢興趣你也可以過來一起頂
要是你看我不爽我沒辦法還要繼續頂
要是警察敢過來阻止我就更加要頂
要是別人見了罵我傻我還是要頂
要是踩到我腳骨折我也繼續頂
要是地面凹了我不管繼續頂
要是天真塌下來了繼續頂
就算天塌下來我都要頂
就算網站倒閉也要頂
就算鞋子爛也要頂
我用盡全力去頂
我非常用力頂
我很用力頂
我用力頂
我再頂
還頂


(註:此帖為轉貼後修改,原著不詳)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2, 2010 10:34 pm
docs
後續呢?

我們應該怎麼配合呢?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二 6月 22, 2010 10:43 pm
joyze57
立即撤銷波蘭台生的應考資格
--->> 可以馬上看得到成果嗎?!說真的...我等不及了!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3, 2010 9:36 am
usmle
跟D神聯絡一下研究如何提告
小弟可以出錢又出人按鈴提告

(cheer)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3, 2010 10:30 am
sjchen
+1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3, 2010 10:35 am
sucker
(GOODJOB)

可以找誰幫忙..... (眼汪汪)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3, 2010 11:15 am
usmle
呼叫D神
dasein79 大大 法律醫學雙修高人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3, 2010 9:29 pm
aideLee
(1)感謝學長姊們熱烈的迴響,出錢也出人,相信採取法律的行動已不遠矣。但我們看過醫聯會的資料,大致上言之有理,若能再搭配合適的法條與判例及數據資料,就已有相當的說服力。我們也看過他們幹部成員的資歷,都是高年級的學生,對於醫學體制已有較清楚的了解,是一支整體戰力很強的團體,所以還是最好由他們出馬最適合。這方面尚需請學長姊們去聯絡。

(2)訴願不一定要請律師但行政訴訟則依照規定要請律師,台灣律師對醫事熟悉的不多,所以一定要和他們密切的聯絡及提供資料,不能全部丟給律師就不管事,那樣的結果通常不好(敗訴),而且口才要好,否則如何說服法官,做出有利的判決。我們友人的家屬因車禍身故,請律師打官司,事先沒有先付談話費去了解,請了律師才發現他不太積極,最後在法庭上看見律師陳述意見的表現時差點昏倒,一審就吃敗訴(騎機車被汽車撞,且沒有闖紅燈的明確證據下竟然敗訴,很少會發生),有了這經驗後,二審時去找有口碑的律師,並且事先和律師談談,在開庭過程也隨時和律師討論,終於在二審(高院)時獲勝定讞。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三 6月 23, 2010 11:35 pm
pedi
順便請監察院糾正一下吧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4, 2010 5:44 am
LionHsu
要出錢時,算我一份

學弟幹的好 (GOODJOB)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4, 2010 8:27 am
laymen
開帳號捐錢 (GOODJOB)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4, 2010 7:05 pm
gary
我也要捐錢
加油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四 6月 24, 2010 11:09 pm
aideLee
附錄:訴願法相關法條整理檔及對照表
這個檔案是我們將訴願法相關法條做個整理及訴願人對該法了解的內容,請大家參考,未必完全正確,也需要更多的補充:例如訴願理由可將這兩機關違憲違法的所有理由全部說明.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四 7月 15, 2010 5:00 pm
hjh
衝衝衝 (cheer)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6, 2010 9:25 pm
gary
動手了嗎

Re: BINGO!找到更明確的大法官釋字及法規,確認衛生署及考選部將波蘭納入醫師法4-1條中的歐盟是違憲違法

發表於 : 週一 7月 26, 2010 9:40 pm
CityHunter88
全力支持
(GOODJOB) (GOOD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