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醫療者人權,『廣電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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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孟源
公會及協會
文章: 347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03, 2014 6:50 am

捍衛"醫療者人權,『廣電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

文章 張孟源 »

捍衛"醫療者人權,『廣電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按憲法基本權的法律保留原則,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


提案:
醫療廣告是衛生局及衛福部重點管理的項目,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員屢遭懲處。經查,醫療機構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以下簡稱資訊管理辦法):『醫療機構除第3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該管理辦法第5條『限制人民使用網路的自由使用』,針對人民的『廣電自由』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容有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4 號解釋,侵犯憲法第11條人民言論表現自由之疑慮。
建議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醫療機構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有重新修正的必要性。提請討論


說明:
一、 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機構除第3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此項規定形同禁止網路通訊的自由,嗣後醫療機構使用Line,E-mail,Facebook,Twiter,WeChat,Linkin等,即可能因使用網路而遭致行政懲處。

二、 網路的管理,應著重廣告的內容而不是限制人民使用網路的自由,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應回歸醫療法第85條之規範目的之授權。經查,醫療法第85條第3項規:「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資訊管理辦法,係按醫療法第85條第3項所訂定之法規命令。

三、 惟,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醫療機構除第3條所定之網址(域)外,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增加醫療法所沒有的限制,直接限制人民使用網路的自由使用,針對憲法第11條規範之表見自由之『廣電自由』加以違法之侵害。

四、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4 號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欲對任何基本人權為限制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法律保留原則,是為侵益性行政行為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五、 又之,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乃「法治」主義的一環,為現代立憲國家普遍採用的原則。其目的係為防止行政濫權,保障人民權利,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質言之,關係人民權利義務之行政作用必須有法律授權之依據,才能加以限制。

六、 綜上,建議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醫療機構網路資訊管理辦法第5條應予以重新修正。
DoReMe 寫:請各醫事公會(醫師公會、護理師公會...)的基本功能需要能捍衛"醫療者人權":
簡言之,"醫療者人權"至少要包含下列三種:
1.醫療者從事醫療行為時要能"免於恐懼"。
2.醫療者從事醫療行為時要能"維持自己生計"。
3.醫療者從事醫療行為時要能"維持醫療專業尊嚴"。
如果各醫事公會無法達成上述三種基本要求,任由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社會輿論環境、健保制度等...對於"醫療者人權"的侵害,這是有虧職守,受侵害的醫療者可以上街頭要求政府立法保障,否則醫療者應拒絕從事相關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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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90526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4, 2010 10: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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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捍衛"醫療者人權,『廣電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

文章 newshine »

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文本應修改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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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ch1971
V2
V2
文章: 2659
註冊時間: 週二 12月 04, 2007 4:23 pm
來自: 高雄市

Re: 捍衛"醫療者人權,『廣電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

文章 roach1971 »

照這樣講,開臉書粉絲團的醫療院所/醫師不就很可能會被檢舉?
原來我家的貓叫米克斯
張孟源
公會及協會
文章: 347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03, 2014 6:50 am

Re: 捍衛"醫療者人權,『廣電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

文章 張孟源 »

roach1971 寫:照這樣講,開臉書粉絲團的醫療院所/醫師不就很可能會被檢舉?

謝謝roach1971醫師,您說的正確。
延遲回答是因為昨天台北市醫師公會理事會已正式討論通過。
本案共同提案人是邱泰源常務理事,也是全聯會醫政委員會召集人。
本案將移請全聯會,向主管機關提議,
『醫療機構網路資訊管理辦法』法規命令修法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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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孟源
公會及協會
文章: 347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03, 2014 6:50 am

Re: 捍衛"醫療者人權,『廣電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

文章 張孟源 »

民國99年2月份通過到今天,楊前署長時代通過的『醫療機構網路資訊管理辦法辦法』快五年多了,
這個侵犯醫療者人權,違反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辦法
該修了,大家加油、再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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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張孟源 於 週三 12月 03, 2014 5:1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張孟源
公會及協會
文章: 347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03, 2014 6:50 am

Re: 捍衛"醫療者人權,『廣電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

文章 張孟源 »

台北市醫師公會理事會103.12.2日已正式討論通過。
本案共同提案人是邱泰源常務理事,也是全聯會醫政委員會召集人。
希望邱P,在全聯會能主導本法案修訂案迅速通過,撥亂反正。邱P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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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孟源
公會及協會
文章: 347
註冊時間: 週日 8月 03, 2014 6:50 am

Re: 捍衛"醫療者人權,『廣電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

文章 張孟源 »

謝謝汪威達醫師、gary 醫師,平安
台北市醫師公會直接把『醫療機構網路資訊管理辦法』修法建議,
台北市醫師公會好人做到底,直接告訴全聯會如何修法好了。

全聯會加油,邱P加油,希望邱P能夠為全聯會帶來全新的氣象,
讓醫界能夠抬頭挺胸,以身為醫師為榮。
敬祈各位醫界前輩、師長、先進好友們,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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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捍衛"醫療者人權,『廣電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

文章 施肇榮 »

<<醫療機構網際網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制定時
衛生署長是 楊志良
全聯會的理事長是 李明濱
事實上,該辦法有問題的,不僅是版主題出的一條

當時,全聯會在 李理事長指示下
相關代表及工作人以公文向衛生署表示「異議」
可惜都無功而返

全聯會甚至曾向 楊署長表示有<<違法、違憲>>之虞
怎奈, 楊署長說,立法委員質詢我的,我都照做,違法、違憲又如何!!

為了要向會員有所交代
因此,我們特別在台灣醫界留下紀錄
以供會員參考


http://www.tma.tw/ltk/99530405.pdf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reformer
R3
R3
文章: 331
註冊時間: 週四 7月 22, 2010 8:09 pm

Re: 捍衛"醫療者人權,『廣電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法規命令不可踰越歸醫療法之規範目的授權

文章 reformer »

全聯會是由醫政委員會主導法案修訂嗎?
臺北市醫師公會何委員會處理法規?
何人是兵?何人是將?

張孟源 寫:台北市醫師公會理事會103.12.2日已正式討論通過。
本案共同提案人是邱泰源常務理事,也是全聯會醫政委員會召集人
希望邱P,在全聯會能主導本法案修訂案迅速通過,撥亂反正。邱P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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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5白色的力量、小柯當市長!謙卑、冷靜、忍耐
醫師像鋼球,顆顆硬梆梆;
政客喜搖晃,乒乓好好聽。
--具醫師身分高官的感慨!

醫師像水銀,外強內同心;
政客敢搖晃,小顆變大顆、小科變大科、小柯變大柯......
--具醫師身分著者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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