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版主: hitachi

ccwjames
R2
R2
文章: 222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27, 2008 10:59 am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文章 ccwjames »

(GOODJOB)
boss561215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27
註冊時間: 週二 9月 16, 2008 8:07 pm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文章 boss561215 »

自費項目是健保不給付、還是健保給付但院所故意不提供,或者是雖為健保給付項目,但不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規定,更甚而是健保局認為屬健保給付,但院所卻覺得是自費項目(例如根管顯微鏡治療)。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只要不屬於該條之項目,皆屬於健保給付範圍,因此院所當要求病人自費時並也簽具自費同意書,但如病人事後仍向健保局投訴或檢舉,除非該項手術、技術或設備之使用,已經健保局依全民健保法第39條第12款規定公告為不給付,否則健保局便往往引用此條而要求院所退費,更甚而可能被健保局處5倍罰鍰。由於現在網路發達,民眾往往可在網路上搜尋到許多資訊,雖不見得百分之百正確,但卻百分百可能被病人引用來質疑院所之誠信,因此現代化診所除硬體現代化之外,正確的法律規範瞭解與應用,應是另外一項亦需同步現代化的課題。
最後,則是同意書效力的問題,一般同意書乃屬雙方當事人簽立之私法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或無得撤銷或無效等相關法律規範,大多皆為有效。但若為涉及公法上之許多規定,便非同意書效力得同意之範圍。例如涉及醫療法權限內之「自費同意書」,其範圍便需受醫療法之拘束,如主管機關就某些治療項目已訂定最高費用,即使病患同意以更高費用給付亦屬違法,而非同意書之效力可高於醫療法規之規定;或者健保法令已規定該治療項目費用部分乃屬健保有給付,病患雖然簽屬同意書同表達不使用之,或者病患相信院所所提出之治療項目及費用,並同意付費該自費項目,此時同意書效力部分卻仍是未定。若病人事後認有爭議或懷疑,而向健保局或衛生局舉發院所可能違法收費,主管機關往往會以民眾利益及政策雙重考量,依法行政裁量後,一般都會傾向較利民眾之解釋,因此切勿迷失於同意書之效果及效力。
頭像
lupin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6825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擁有感謝: 1 次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文章 lupin »

個人認為「主管機關就某些治療項目訂定最高費用」本身就是違法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頭像
windnet
部長級
部長級
文章: 7091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16, 2011 11:29 pm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文章 windnet »

boss561215 寫:自費項目是健保不給付、還是健保給付但院所故意不提供,或者是雖為健保給付項目,但不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規定,更甚而是健保局認為屬健保給付,但院所卻覺得是自費項目(例如根管顯微鏡治療)。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只要不屬於該條之項目,皆屬於健保給付範圍,因此院所當要求病人自費時並也簽具自費同意書,但如病人事後仍向健保局投訴或檢舉,除非該項手術、技術或設備之使用,已經健保局依全民健保法第39條第12款規定公告為不給付,否則健保局便往往引用此條而要求院所退費,更甚而可能被健保局處5倍罰鍰。由於現在網路發達,民眾往往可在網路上搜尋到許多資訊,雖不見得百分之百正確,但卻百分百可能被病人引用來質疑院所之誠信,因此現代化診所除硬體現代化之外,正確的法律規範瞭解與應用,應是另外一項亦需同步現代化的課題。
最後,則是同意書效力的問題,一般同意書乃屬雙方當事人簽立之私法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或無得撤銷或無效等相關法律規範,大多皆為有效。但若為涉及公法上之許多規定,便非同意書效力得同意之範圍。例如涉及醫療法權限內之「自費同意書」,其範圍便需受醫療法之拘束,如主管機關就某些治療項目已訂定最高費用,即使病患同意以更高費用給付亦屬違法,而非同意書之效力可高於醫療法規之規定;或者健保法令已規定該治療項目費用部分乃屬健保有給付,病患雖然簽屬同意書同表達不使用之,或者病患相信院所所提出之治療項目及費用,並同意付費該自費項目,此時同意書效力部分卻仍是未定。若病人事後認有爭議或懷疑,而向健保局或衛生局舉發院所可能違法收費,主管機關往往會以民眾利益及政策雙重考量,依法行政裁量後,一般都會傾向較利民眾之解釋,因此切勿迷失於同意書之效果及效力。
請問某項治療申請健保後被核刪,是否可解釋為健保不給付,於下一個病人做同樣治療時收取自費?若不行,豈不自相矛盾?
boss561215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27
註冊時間: 週二 9月 16, 2008 8:07 pm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文章 boss561215 »

這是健保局最愛的賤招之一
健保局核刪你該次申請的費用
如屬健保給付範圍,也就是不在健保法第51條射程內
原則上健保局應給付,但必須符合他的支付標準
也就是你被核刪是因不符支付標準表之規範,
但並不代表該種費用以後都一定不給付,更無法以之為理由向病人要求自費
但如遭核刪是因為屬於第51條範圍,本就屬病人自費項目無疑。
所以不符支付標準與不給付並非所指同一件事
頭像
chohen
CR
CR
文章: 734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12, 2009 6:26 pm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文章 chohen »

windnet 寫:
boss561215 寫:自費項目是健保不給付、還是健保給付但院所故意不提供,或者是雖為健保給付項目,但不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規定,更甚而是健保局認為屬健保給付,但院所卻覺得是自費項目(例如根管顯微鏡治療)。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只要不屬於該條之項目,皆屬於健保給付範圍,因此院所當要求病人自費時並也簽具自費同意書,但如病人事後仍向健保局投訴或檢舉,除非該項手術、技術或設備之使用,已經健保局依全民健保法第39條第12款規定公告為不給付,否則健保局便往往引用此條而要求院所退費,更甚而可能被健保局處5倍罰鍰。由於現在網路發達,民眾往往可在網路上搜尋到許多資訊,雖不見得百分之百正確,但卻百分百可能被病人引用來質疑院所之誠信,因此現代化診所除硬體現代化之外,正確的法律規範瞭解與應用,應是另外一項亦需同步現代化的課題。
最後,則是同意書效力的問題,一般同意書乃屬雙方當事人簽立之私法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或無得撤銷或無效等相關法律規範,大多皆為有效。但若為涉及公法上之許多規定,便非同意書效力得同意之範圍。例如涉及醫療法權限內之「自費同意書」,其範圍便需受醫療法之拘束,如主管機關就某些治療項目已訂定最高費用,即使病患同意以更高費用給付亦屬違法,而非同意書之效力可高於醫療法規之規定;或者健保法令已規定該治療項目費用部分乃屬健保有給付,病患雖然簽屬同意書同表達不使用之,或者病患相信院所所提出之治療項目及費用,並同意付費該自費項目,此時同意書效力部分卻仍是未定。若病人事後認有爭議或懷疑,而向健保局或衛生局舉發院所可能違法收費,主管機關往往會以民眾利益及政策雙重考量,依法行政裁量後,一般都會傾向較利民眾之解釋,因此切勿迷失於同意書之效果及效力。
請問某項治療申請健保後被核刪,是否可解釋為健保不給付,於下一個病人做同樣治療時收取自費?若不行,豈不自相矛盾?
這時健保局會打出神主牌: 這些都是審查醫師的意思
頭像
lupin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16825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擁有感謝: 1 次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文章 lupin »

也就是你被核刪是因不符支付標準表之規範
這句本人不同意,我想大多數醫師也不會認同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boss561215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27
註冊時間: 週二 9月 16, 2008 8:07 pm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文章 boss561215 »

只要是健保局的話,大概沒人會同意
所以才說是健保局的賤招
跟病人說都沒問題健保會給付
但跟醫師說便是沒問題你都可以申請,但不一定付的兩面手法
頭像
hitachi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2848
註冊時間: 週二 7月 06, 2010 6:28 am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文章 hitachi »

boss561215 寫:自費項目是健保不給付、還是健保給付但院所故意不提供,或者是雖為健保給付項目,但不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規定,更甚而是健保局認為屬健保給付,但院所卻覺得是自費項目(例如根管顯微鏡治療)。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只要不屬於該條之項目,皆屬於健保給付範圍,因此院所當要求病人自費時並也簽具自費同意書,但如病人事後仍向健保局投訴或檢舉,除非該項手術、技術或設備之使用,已經健保局依全民健保法第39條第12款規定公告為不給付,否則健保局便往往引用此條而要求院所退費,更甚而可能被健保局處5倍罰鍰。由於現在網路發達,民眾往往可在網路上搜尋到許多資訊,雖不見得百分之百正確,但卻百分百可能被病人引用來質疑院所之誠信,因此現代化診所除硬體現代化之外,正確的法律規範瞭解與應用,應是另外一項亦需同步現代化的課題。
最後,則是同意書效力的問題,一般同意書乃屬雙方當事人簽立之私法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或無得撤銷或無效等相關法律規範,大多皆為有效。但若為涉及公法上之許多規定,便非同意書效力得同意之範圍。例如涉及醫療法權限內之「自費同意書」,其範圍便需受醫療法之拘束,如主管機關就某些治療項目已訂定最高費用,即使病患同意以更高費用給付亦屬違法,而非同意書之效力可高於醫療法規之規定;或者健保法令已規定該治療項目費用部分乃屬健保有給付,病患雖然簽屬同意書同表達不使用之,或者病患相信院所所提出之治療項目及費用,並同意付費該自費項目,此時同意書效力部分卻仍是未定。若病人事後認有爭議或懷疑,而向健保局或衛生局舉發院所可能違法收費,主管機關往往會以民眾利益及政策雙重考量,依法行政裁量後,一般都會傾向較利民眾之解釋,因此切勿迷失於同意書之效果及效力。
法院文言文同上
一般白話文同下

「健保有給付項目,就算病人簽了自費同意書,
醫師還得是準備自掏腰包請客,病人還不感謝醫師,而會感謝健保局」!!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醫界小兵fb關閉
頭像
hjh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8623
註冊時間: 週二 8月 05, 2008 11:39 am
來自: Taiwan Formosa
表達感謝: 3 次
擁有感謝: 18 次

Re: 「醫療崩潰: 碉堡內的閒聊」之十: 願意自費也沒東西的時代,即將來臨

文章 hjh »

vsdog 寫:我還是主張
健保局派員院內出院前預審

住院期間只會來查病歷有沒有蓋醫師章這種無聊事
為何不出院前預審一些高價檢查或處置
比方說今天排CT明天做
預審不過
立刻改自費
這樣不是三贏
健保局,醫院(醫師)不會虧損
病患該做甚麼檢查或治療不會被延誤或換了一家醫院說法又不一樣
健保公務員會同意嗎?
感覺不像三贏....某些人恐怕會認為只有醫院贏.......
因為醫院醫師本來會被凹,這樣子就變不好凹了
病人沒凹到〈自費風險〉,公務員沒閒到,雙輸.....
(偽可愛)
回覆文章

回到「愚公移山vs.冷涼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