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裝換內褲,還是條破內褲!
完全走錯方向的醫療二法修法
鄭 逸 哲
1. 只要有「醫療」,就永遠會有「醫糾」。
2. 不管有沒有「醫糾」,「病害」都要「救濟」。
3. 「醫糾」是醫病間的事!
4. 「病害救濟」是官民間的事!
5. 「醫糾」是「醫糾」,「病害救濟」是「病害救濟」!
6 . 「病害救濟」純粹是國家照顧人民義務的問題,本來就只是單純是否應另訂「病害救濟法」的問題。
7. 有「醫糾」要「病害救濟」,沒有「醫糾」還是要「病害救濟」!去過醫院要「病害救濟」,没去過醫院也要「病害救濟」!
8. 是誰把「醫糾」搞成「病害救濟」的前提的?是誰把「醫病關係」和「官民關係」扯在一塊的?
9. 國家有多少錢,做多少「病害救濟」,錢夠做多點,錢缺做少點!
10. 國家該出錢的「病害救濟」,叫醫界買單,是違憲的就特定職業少數人變相加稅。
11. 「病害救濟」問題到此為止,自始至終,根本不可以把醫事人員扯進來。
12. 「醫糾」完全是「病害救濟」以外的另外一個問題。
13. 不管醫事人員有沒有問題,都會發生「醫糾」。
14. 「醫糾」發生,就會有「醫糾處理」的問題。
15. 「醫糾」是「病害救濟」以外的事;「醫糾處理」自然也是「病害救濟」以外的事。
16. 「醫糾處理」可以分成「司法內」的「醫糾處理」和「司法外」的「醫糾處理」。
17. 「司法內」的「醫糾處理」不令人滿意,問題出在「醫審會」的「鑑定」迭遭非議,以及「檢院」的「法律適用」不能掌握醫療案件的特殊性。
18. 「司法內」的「醫糾處理」不令人滿意,問題不出在法律,而是出在適用法律的人有問題──出在「醫審會」和「檢院」未依法審慎考量「醫療義務浮動性」和「尊重臨床裁量權」的問題。
19. 「司法內」的「醫糾處理」不令人滿意,若不改革「醫審會」,若不增進「檢院」的「醫法學養」,就算修了法,也是白修!
20. 「司法外」的「醫糾處理」理論上是可以努力的方向。
21. 「醫糾處理」是「病害救濟」以外的事;「司法外」的「醫糾處理」自然也是「病害救濟」以外的事。
22. 「司法外」的「醫糾處理」,沒法搞「鑑定」,因為「鑑定」是司法的事!
23. 「司法外」的「醫糾處理」就算可以搞「鑑定」,也無法「鑑定」「過失」,因為那是司法「法律適用」的事!
24. 「司法外」的「醫糾處理」是可以搞「模擬鑑定」和「模擬判決」給當事人參考。
25. 「模擬鑑定」充其量只能初步澄清事實,至於是不是即等於「真相」,恐怕也未必!否則為什麼最後還要有法院的「有利推定原則」和「推定無罪判決」的存在?
26. 台灣目前的條件,大概很難搞出具有說服力和公信力的「模擬鑑定」和「模擬判決」。
27. 「模擬鑑定」和「模擬判決」的結果只能給當事人「建議」,人家聽不聽,那是另一回事!總之,告還是要告,醫界始終要有面對「司法內」的「醫糾處理」的心理準備,隨時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28. 有些國家地挖下去有石油.有些沒有!不要看到別人「挖」下去出「石油」,就跟著亂「挖」,結果挖到「地獄入口」!重點在「石油」,只談「挖」,不先看有沒有「石油」,根本就是在赤道作法求雪!
29. 醫療二法修法,自始就紊亂了「鑑定」、「救濟」和「司法程序」間的應有關係定位,把「醫糾」、「醫糾處理」和「減少(消滅)醫糾」誤為一事。完全走錯方向!
30. 結論:西裝換內褲,還是條破內褲!
摔死的「姿勢」好看,還是摔死!
向「醫療二法」絕對說不!
鄭 逸 哲
一步步走向懸崖,就是一步步走向懸崖!走快點是如此,走慢點還是如此!只有掉頭轉向,才不是如此!
如果以「尊重臨床裁量權」和「不該賠一毛不賠」二大目標來看,再笨的人,也可以看出來,目前「82之1」和「醫糾法」的「醫療二法」修法方向,完全背離了這二大目標;不僅如此,甚至惡搞成「加速加快」背離!
換言之,這樣搞非但不是在極力搶救崩壞中的醫療,反而是把奄奄一息的醫療,一腳重踹下無底深淵!
但對這樣全然方向錯誤的修法,醫界的因應之道,令我感到錯愕與不解!醫界不是堅定抵抗,拒絕跟著走向懸崖;而只是在無關生死的細節上討價還價!
說穿了!醫界竟未全力去扭轉「摔死」的命運,而只是在研究「頭先著地」還是「腳先著陸」的「摔死姿勢」!「摔死」就是「摔死」,不管頭破不破,無論腳斷不斷,五臟六腑俱裂,就是死翹翹!
摔死的「姿勢」好看,還是摔死!醫界要做的是毅然轉向回頭,而不是無謂計較摔死的「姿勢」好不好看!
醒醒吧!醫界!
為何要反對醫療「二」法立法?因其乃極「惡」之法!
鄭 逸 哲
其實醫界要的就是:
「醫療刑責合理化」和「醫療賠償合理化」!
其核心內容就只在於:
「尊重臨床裁量權」和「不該賠一毛不賠」
但是,
醫療法第82條之1增訂條文,竟搞成「醫療刑責擴大化」!
醫糾處理及醫療賠償法草案,竟搞成「醫療賠償無限化」!
總而言之一句話:莫名其妙,二者把「過失」都刪了!
本來充其量只能作為參考用的所謂「醫療常規」被獨尊為神明!
應該被捍衛的「臨床裁量權」,卻被丟到垃圾桶!
不准你「依病看病」,只許你「依法看病」!
而且,不到「事後」,不到最後,不等到醫審會從口袋裡掏出秘笈之後,你還不知道究竟要依什麼「法」!
明明就是搞「病害救濟」,卻說是「醫害賠償」,自己當散財童子大善人,卻叫不相關的人來買單!
說是「病害救濟」也不對,怎會搞成「去過醫院才給錢,沒去醫院不給錢」?而且是不相干的人也要給錢!
結果,該賠的還是要賠,不該賠的也要賠!
「醫療刑責」不必有「過失」;「醫療賠償」也不必有「過失」!
簡單講,二者都實質改成「事變責任」了!
只要人家「去」過醫院,管你有沒有「過失」,你先負責再說!
所以,將來有事沒事都要來上醫院一下!
擠將擠不完!鬧將鬧不完!告將告不完,爭將爭不完!賠將賠不完!亂將亂不完!
這是什麼鬼修法?修成「醫糾培養法」,修成「醫糾擴大培養法」,修成「無過失責任法」,修成「事變責任法」!
國之將亡,必有妖孽!
毀法,殘醫,又愚民!
你還不反對嗎?
堅決反對這二個「惡法」,是自救,也是救人,更是救台灣!
「四颱效應」下的「醫療末日」
鄭 逸 哲
「健保核刪給付的不合理」和「醫療民事判決的不合理」
已形成不合理的「雙颱效應」,
而大幅摧毀了推動醫師職業風險保險的可能性,因為沒人敢保,除非收取極高昻的保費.
如果再硬搞掛「醫害賠償」羊頭賣「病害救濟」狗肉的實質「就醫增稅」違憲制度,
就不只是「雙颱效應」,而是「三颱效應」,
這不是造成「醫療崩壞」而已,而是「醫療浩刼」.
再加上「醫療刑事判決的不合理」補上一刀,就是「四颱效應」,
「醫療末日」就在今日!
天佑台灣!
是((病害救濟))?還是((醫害補償))?
鄭 逸 哲
這基本問題根本就沒搞清楚,就在那胡搞瞎搞!
如果是((醫害補償)),我一定要死在醫院,快死更要到醫院去!
如果是((病害救濟)),我一定要死在家裡,快死更要回到家裡!
把((病害救濟))搞成((醫害補償)),說要解決醫糾,我看哦!只會促成更多醫糾!
鍵關在:
1.((病害救濟))應優先於((醫害賠償)),採((事變責任)),由政府負擔.
2.((醫害賠償))應扣除((病害救濟)),不得((不當得利)).
3.((醫害賠償)),採((過失主義)),並以((醫療上必然之風險))、((客觀不可避免性))、((病害之因果關係合力性))作為限制((醫害賠償))上限之正當化基礎.
不要整天美國德國日本如何如何,要走對且台灣可行的路,天佑台灣!
如果是((病害救濟)),只要病死病殘,政府就要給錢!為什麼要醫界出錢?
如果是((醫害補償)),要醫死醫殘,政府才給錢!但你政府((補償)),為什麼醫界要買單?
如果是((醫害賠償)),我有((過失))才賠錢,關你政府什麼事?你政府和司法不要慷他人之慨,以((醫療上必然之風險))、((客觀不可避免性))、((病害之因果關係合力性))為正當化理由,限制((醫害賠償))上限就好了!
現在搞這套,其實就是以((醫害補償))先進行((管你有沒有過失))的((醫害賠償)),我政府拿你的錢付給他,但他還是可以告你──至少還是可以告你刑事!
要減少醫糾?鬼才相信!
講白了,現在要你付的錢,如果找個好律師,不要亂找法師神棍,你根本((賠))不了這麼多!但你現在是要先付錢,還是要找律師再付一次錢,((賠))上加((賠))!會算了嗎?
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變成((醫療糾紛培養法)),把醫療法第82條之1的((醫療刑事責任明確化))搞成((醫療刑事責任擴大化)),還可以自吹自擂,真有一套!
確立((臨床裁量權))在法律上的地位,才是首要
鄭 逸 哲
已到最後關頭,若醫界還不能覺悟,關鍵在
((臨床裁量權))應入法,以及((醫療常規))絕對不能入法,
若還只是無謂在((重大過失))上空轉,將會死很慘!
((臨床裁量權))入法,才有可能((依法))實質限縮檢院和醫事鑑定機關的裁量範圍,而強制其必須就之加以尊重!
至於補償法,痛到醫院資方,他們自然會全力遊說封殺!
另外.德國制度是否可行,只看統計數字,毫無意義!如果不先搞清楚,人家一個人一次門診能分配到多少時間,而我們又是多少?如果不管人家的醫事鑑定委員是怎麼樣的素質,而我們又是怎麼樣的?一方面痛批我們的((鑑定)),另一方面又寄望於((鑑定)),不是很奇怪嗎?
如果不確立((臨床裁量權))在法律上的地位,就連第一步也沒有,還談什麼其他的?
只有((臨床裁量權))入法,才有可能使檢院和醫事鑑定機關現行諸多光怪陸離的行徑,直接面臨法律的批判,而不得不改絃易轍!
言盡於此,天佑台灣!
德國 ((醫鑑會))和台灣((醫審會))
鄭 逸 哲
簡單講,((德國醫鑑會))這個制度既不是((司法鑑定)),也不是((調解)),而只是種((興訟勝算預估))或((司法判決預測))!至於接下來如何,還是取決於當事人的決定!
至於德國人是不是只要真相不要錢,台灣人是不是只要錢不管真相,都是過於簡化的跳躍式論斷!即使德國這個制度對德國避免醫糾興訟(注意!還是有醫糾)是有效的,乃建立在德國醫療環境相對於台灣完善許多,以及醫鑑委員的學養和公信力相對得到廣泛信任之上.漠視這些必要的先決條件,輕率引進台灣,或將引發更大風暴!
尤其,許多人已經將之和醫糾法((自動))連結,目前醫糾法要在全國普設((先司法))的((醫審會))--不是仿自德國的((醫鑑會)),而是複製目前的((司法的))((醫審會))--,都要由9-27人龐大組成!目前中央級的((醫審會))成員素質和鑑定品質都已令人揺頭,況乎地方級?甚至,台灣的地方社會結構,都不能不考慮,不要搞到黑白郎君都介入,諸佛菩薩救不成!本來只是醫糾,搞成引鬼上門!
除此之外,((疏失))和((過失))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但在討論的過程卻一再被混淆;再者,德國的醫鑑會是搞公開,而我們的醫審會是((秘密組織)),這不能避而不談;第三,醫鑑會的功能,充其量只能初步澄清事實,至於是不是即等於((真相)),恐怕也未必!否則為什麼還有((有利推定原則))和((推定無罪判決))存在?
慎哉!慎哉!
附帶一提,即使是醫療法第82條之1增訂,也不是限縮醫療刑責,不可不查!
不是降低注意義務,是不得「事後」擴大注意義務
鄭 逸 哲
這次衛生署搞的這個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增修草案,其內容實在「爛爆了」!不僅不能實質如其所謂達成「醫療刑責明確化」,而且,在法律尚未通過前,即已引起「降低注意義務」的誤解!
其實,如果檢院具有良好的法學素養,醫事鑑定機關搞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根本就沒有修法的必要!簡單講,現在不是法有問題,是適用法律的人有問題!
醫療刑事案件,絕大部分均涉及「過失」之有無,而「過失」乃以具有「注意義務」為前提!但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醫療行為涉及的「注意義務」並不是「穩定」的概念,而是種「浮動」的概念。
一般刑事案件,乃涉及「創造」危險的行為,例如超速開車;但醫療刑事案件,乃涉及「攔截」危險的行為,而此之危險,並不是由醫事人員所「創造」,而是因「病」或「他人」所「創造」!
因此,不若超速開車,只要不超速,危險當然打消;但醫事人員的「攔截」危險行為,若欠缺諸多條件的配合,甚至因為諸多條件的限制,未必會成功!尤其,有些根本無從加以「攔截」,只能盡人事聽天命!
目前刑法第十四條,本來就有「按其情節」確定「注意義務」範圍的規定,但由於就一般刑事案件,並未若醫療刑事案件有所謂「醫療上必然風險」的問題,因而「按其情節」就一般刑事案件,的確不具有太大意義!然而,就醫療刑事案件,就不能不具體考慮「醫療上必然之風險」,以及前述的諸多條件「配合」和「限制」的問題,因而「按其情節」,就醫療刑事案件,有其關鍵的意義!
但截至目前,似未見檢院依法適用「按其情節」而先行確定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幾乎都是跳躍式──而且,根本未體察醫療行為屬「攔截」危險的行為──把醫療行為當「創造」危險的行為來處理!不僅往往將「醫療上必然之風險」誤當成醫療行為所「創造」的危險,而且不僅不問諸多條件「配合」和「限制」的問題,而是在「無意識」中,假設所有條件均已配合的「理想狀況」去認定醫事人員的「注意義務」──也因此,往往是以遠離現實的「不可能任務」來作為醫療案件的「注意義務」認定標準!
然而,檢院本身欠缺醫學背景,又不知如何判定這種想像中的「注意義務」是否違反,就丟給醫事鑑定機關去「鑑定」,而醫事鑑定機關卻又在「無意識」中,亦不考慮「醫療上必然之風險」和諸多條件是否「配合」和「限制」的問題,逕以「理想狀況」來認定醫事人員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也就因此,「事後諸葛」的鑑定意見,屢見不鮮!
由此看來,現在為什麼常出現醫界難以接受的「恐龍判決」,就在於檢院和醫事鑑定機關根本無視於「按其情節」的存在!
所以正確來說,即使衛生署搞的這個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一增修草案是「完美的」,也不是在限縮或降低醫療人員的「注意義務」,而是在明確規範檢院和醫事鑑定機關應依刑法第十四條的「按其情節」規定來認定醫事人員的「注意義務」範圍,不得「違法」於「事後」,自行依「理想狀況」的假設來「擴大」醫事人員的「注意義務」範圍!
然而,無論醫界,或是法界,有不少人也搞不清楚狀況,把規範檢院和醫事鑑定機關的問題,認為是為醫事人員創設「特權」的問題!當然很容易引起外界的反彈!
事實上,如果「按其情節」這個法律術語,醫界不容易懂,那麼,「臨床裁量權」,醫界總該懂吧?在具體的「這個醫生」和「這個病人」,以及「這個現實情境」中,醫事人員「能」做到什麼,才應該是判斷的標準,而不是以「這個醫龍」,「這個必然會醫好的病人」,以及「這個設備、人力等客觀條件均到位的理想情境」來要求醫事人員「應」做到什麼!
言而總之,總而言之,其實不是法有問題,是檢院和醫事鑑定機關有問題!如果他們還是搞不清楚,根本不考慮「臨床裁量權」才是判斷核心,法怎麼修,也是枉然!
「臨床裁量權」乃為病患的利益而存在
鄭 逸 哲
醫療,應以病患之最大利益為依歸。何謂病患之最大利益?求其最佳治療之可能!
醫學若電腦,日新月異,精益求精,今日之最勝,明日即成黃花!獨尊「醫療常規」,不啻令高鐵不得速於台鐵,謬哉!
病患,人體各異;病情,百千萬般,僅以「醫療常規」論斷對錯,不啻以年均溫,強令添衣去著,謬哉!
虛構「醫療常規」之「常」,強以規範臨床上之「非常」,以「常」議「非常」,不啻以「雞X」論「雞腿」,既離譜又荒唐!
「平等原則」者,「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常」固依「常」斷,「非常」自應依「非常」論,以「常」繩「非常」,不啻迫令病患「小病轉大病」,「有救之病成不治之症」,豈有此理?不啻「以法傷人」,甚至「以法殺人」!
「臨床裁量權」,非予醫護人員以特權,乃落實病患最佳治療可能之必要;若非腦殘,當解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