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器官移植發生捐贈者為愛滋者的另類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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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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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器官移植發生捐贈者為愛滋者的另類探討

文章 李誠民 »

台灣長期一直是個價值觀極度扭曲的社會,又因藍綠 統獨長期被政治操作,許多公共議題都無討論的空間,政府施政與政治人物只有民粹治國的觀念,人民的需求往往是可能錯誤的,所以民主先進國家政府,都有不可避免的責任--正確教育人民,絕不可隱瞞事實與真相,;政府是延續的,政策的推動,不會因政黨輪替有劇大轉變,除非是法案或政策是公共議題,社會仍存在嚴重歧見,我非政治或經濟專家,只是一介國民與基層醫師,希望能有人提出質疑,促進台灣衛生主管官署與健保局,重視基本人權的維護與尊重生命的價值與尊嚴.

臺大醫院因愛滋病患者,造成五人受贈器官者,曝露在罹患愛滋病陰影下,這在歐 美 日等新進民主國家是不可思議的醫學倫理案件,媒體多日來有許多報導,台大也出面道歉(雖然我個人認知有隱瞞的事實),卻沒有更深一層的討論,個人願提出供國人深思:
1. 台灣器官移植協會(登錄中心)是衛生署成立的財團法人機構,董事長是衛生署長(或副署長),執行長以往是醫政處長;以目前(第四屆)十六位董事名單看,衛生署副署長是董事長兼董事,其中五位是衛生署或健保局官員,八位是醫師(多數為移植有關人員),一位佛教主持,一位牧師,一位社會學者,一位監委;照理說器官移植登錄中心,掌管器官分配與監督角色,世界各國都是官方色彩愈小愈好,因為這邏輯思考很簡單,因為牽涉民眾對政府公信力與監督能力問題,就連中國大陸在2007年5月1日通過的器官移植法中,也明定有關移植專家不得超過1/4.
照理說台灣器官移植登錄中心應該第一時間獲知捐贈這是否有愛滋,(何況台灣為維護愛滋病患隱私?各醫院無法查知,衛生署器官移植中心掌管受贈者的權益—基本人權,難道愛滋患者的隱私(基本人權?),優於受贈者的人權?
所以衛生署今天發表聲明:主刀醫師應負完全責任,個人認為是政府應負最大責任,因為台灣器官移植法與登錄中心組織架構都有嚴重疏失.
即使台大明(2011-8-31)日提交十餘頁檢討報告,衛生署或台大就能證明沒隱瞞事實真相的可能性?不又陷入民粹式的爭戰中,對意外事件的再次發生與預防會有幫助?
2. 健保實施tw-DRG對於器官移植給付大幅提高,(尤其是腎臟移植),誰能保證不會因健保給付,而故意(?)出錯,如有國人如此質疑,台大如何提出證據不會,這不僅賠上台大百年信譽,更讓目前台灣社會普遍對醫師的信任感更變差,衛生署或健保局能負責嗎?
3. 台灣器官移植(腎移植)法仍拘泥在屍腎移植與五等親等陳腐醫學倫理道德中,世界各國民主先進國家(甚至印度 中國大陸…)都普遍實施活體腎移植(非親屬),當然有活體腎移植就可能有買賣器官行為,這就需各國應國情 民俗習慣 道德價值觀,訂定不同的法律規範,至少可抑制黑市仲介行為,與保障受贈者的權益
4. 活體腎移植的先決條件,是腎移植手術自1965年首例以來,不論手術或抗排斥藥物的發展,都大大提升了受贈者的存活率與腎存活年限,屍腎移植一直困擾在捐腎者摘除時機限制,腎移植後的腎存活率,就無法提高,也就如台大這次器官捐贈者檢驗,因時間急迫,產生一連串的疏失,;不論歐美日屍腎移植的guideline(原則),也都不是像台灣拘泥在腦死判定上,而心臟停止就依guideline做出死亡判定,以爭取時間,增加受贈者的腎存活時間
Ps:希望能引起迴響,畢竟這是公共議題,每個國民都有不同想法,也有他基本權
上個月BMJ首先提出器官買賣議題,我就有衝動再次對活體腎移植的醫學倫理提出討論議題(已在本網站發表過活體腎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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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台大器官移植發生捐贈者為愛滋者的另類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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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衛生署今天發表聲明:主刀醫師應負完全責任,個人認為是政府應負最大責任,因為台灣器官移植法與登錄中心組織架構都有嚴重疏失.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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